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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花改隧道空氣品質資料申請案,訴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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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養護工程處申請蘇花改東澳隧道空氣品質資料遭駁回後,向交通部提起訴願,成功原處分撤銷的故事。

緣起

公路總局在蘇花改隧道機車通行上最喜歡拿出來講的一件事情就是,隧道的空氣品質不好,機車騎士騎進去之後會身體不適,因此作為理由之一禁止機車騎入蘇花改隧道。而公路總局第四養工處有在隧道內建置自動空氣品質偵測系統,作為風機啟動的資料。竟然有這樣的資料,或許可以從中理解隧道內空氣品質是否有如公路總局所想,真的是很糟糕,糟糕到人一進去就有問題。為了了解實際情況,我因此向公路總局要求提供相關的隧道空氣品質資料。

時間軸

  • 2018/12/21 (1): 詢問公路總局蘇花改是否有「東澳隧道‧觀音隧道‧谷風隧道‧中仁隧道」之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如果有,請提供相關資料。
  • 2019/01/02 (1): 公路總局第四養工處回應 (1),證實蘇花改東澳隧道有建置自動空氣品質監測系統,監測項目包括 CO、NOx、能見度、風速、溫度等項目。但是沒有提供相關空品數據資料。
  • 2019/01/02 (2):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公路總局申請相關隧道空品資料。
  • 2019/01/14 (2): 公路總局四工處回應相關資料已經公佈於網站上 (但是不是我要的資料)
  • 2019/01/14 (3):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交通部申請相關隧道空品資料。
  • 2019/01/21 (3): 公路總局四工處回應,相關資料僅供風機啟動用。沒有提供空品資料。
  • 2019/03/11 (4): 向交通部送出訴願書,要求 2019/01/21 之行政處分撤銷,並請四工處提供空品資料。
  • 2019/03/27 (4): 公路總局四工處做出答辯。
  • 2019/04/17 (4): 公路總局之答辯書寄達。
  • 2019/05/24 (4): 交通部訴願委員會做成決議: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 15 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 2019/05/28 (4): 訴願案決定書正本寄達。
  • 2019/05/31 (4): 訴願案決定書網路公佈。

公路總局應該學到什麼?

  1. 管好各個養工處,派人學習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事情 (第二養工處頭腦就很清楚,看到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把八卦山隧道的空氣品質資料吐出來了)
  2. 面對來自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料申請,依法給予明確的准予或駁回。打迷糊仗是沒有用的,一樣會被當作是否准申請 (…足認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依法提出之申請案件,已作成否准之意思表示,即有駁回申請之意,足生不利於訴願人之法律效果…)

目前進度

等待 15 天內公路總局四工處另為適法之處分。

訴願案決定書全文

交 通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交訴 1081300227
訴願人:○○○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本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108年1月21日四工交字第1080003130號電子郵件回覆函,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15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一、緣訴願人以108年1月14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下稱108年1月14日申請書),以學術研究為由,向本部公路總局申請提供自建置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起至2019年1月14日之蘇花改東澳隧道監測資料,包含CO、NOx、能見度、溫度、風速等項目,並以所能測得之資料為準(下稱系爭資料),經轉由原處分機關本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以108年1月21日四工交字第1080003130號電子郵件回覆函(下稱系爭函)復訴願人略以:「…二、台端所請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相關數據資料,查目前蘇花改東澳隧道設置之空氣品質偵測器係用於調控隧道風機及判斷啟動條件之一,未作為確認相關空氣品質之數據。…」。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案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部。

二、本件訴願意旨略以,(一)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項規定向交通部提供訴願人所申請之相關資料;(二)按「2018年10月24日臺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環境保護監督小組第30次會議」,顯見公路總局四工處已經依其職權範圍內作成相關隧道空氣品質監測之資料;(三)訴願人曾向公路總局信箱申請提供資料,不滿意四工處之回應,復向公路總局信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經四工處回覆「該資料已於網站上公開」,惟其資料並非所申請之資料。故再向交通部信箱提出申請,嗣經四工處回覆「該資料僅供風機啟動使用」駁回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申請;(四)四工處駁回對於隧道空氣品質之資料申請,並未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任何款項駁回,若非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駁回申請,應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准予人民之申請並且提供之等語。

三、本件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以,(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訴願法第3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原處分機關之函覆性質,僅為本案處理過程事實敘述或理由之說明,然未對訴願人之公法上權利或義務發生任何規制或拘束之法律效果,函復內容屬事實行為之觀念通知意思表示,非行政處分,不屬訴願標的之範圍;(二)查目前蘇花改隧道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如CO、NOx、溫度及能見度等為調控隧道風機及判斷啟動之依據,其精度恐不符訴願人所稱申請用途為學術研究之需,原處分機關並非予以「駁回」或「准予」;(三)另目前蘇花改隧道空氣品質監測數據資料,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於本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下稱蘇改處)網站,訴願人倘有需求可逕至該網站查詢,本案訴願已無實益等語。

  理 由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資公法)第1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第3條:「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12條第1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5日。」、第16條第3項:「政府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二、查本件訴願人以108年1月14日申請提供系爭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函復訴願人略以:「…二、蘇花改東澳隧道設置之空氣品質偵測器係用於調控隧道風機及判斷啟動之ㄧ,未作為確認相關空氣品質之數據。…」等語,足認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依法提出之申請案件,已作成否准之意思表示,即有駁回申請之意,足生不利於訴願人之法律效果,是本件自得為訴願審議之範疇,合先說明

三、按首揭資公法第12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規定可知,原處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如駁回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本件訴願人以108年1月14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申請系爭資料,原處分機關僅以系爭函復訴願人「…蘇花改東澳隧道設置之空氣品質偵測器係用於調控隧道風機及判斷啟動之ㄧ,未作為確認相關空氣品質之數據。…」,並未記明理由予以明確答覆,與上開規定顯有未合。另原處分機關固於答辯書稱:「…蘇花改隧道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等資訊,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於蘇改處網站上…」,惟依蘇改處網站資料所示,其上所刊載資料期間係自108年1月至3月東澳隧道空氣品質監測資料,與訴願人所申請提供「自建置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起至2019年1月14日之監測資料」是否相符似有疑義,亦有待原處分機關釐清;再者據原處分機關答辯所稱本案東澳隧道空氣品質數據資料已公開於蘇改處網站上,訴願已無實益等語,然查上開蘇改處網站所刊載之監測資料,已於108年4月下旬下架,則本件原處分機關未記明理由逕以系爭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難謂適法,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15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祁文中
委員   陳荔彤
委員   林石根
委員   陳明堂
委員   郭介恒
委員   陳明月
委員   洪文玲
委員   陳清秀
委員   李明慧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向教示(本件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依訴願法第96條規定,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本部。)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案決定書全文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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