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Opinion

  • Do Not Go To Zao Fox Village 蔵王キツネ村

    Do Not Go To Zao Fox Village 蔵王キツネ村

    TL;DR Zao Fox Village (蔵王キツネ村) demonstrates poor animal welfare standards and inadequate management of their foxes, rabbits, and guinea pigs. The facility fails to meet both the 1979 Five Freedoms and 2013 Five Opportunities to Thrive guideline for animal welfare. Following three investigative visits and two critical articles published in JAWS Report Vol.91 and Vol.92,…

  • Problems can in principle be solved. Situations can at best be managed.

    在上一篇枋山海豚灣車禍分析中,有部份人認為我在結論的作法是不切實際,認為使用的我作法將再也無法穿越馬路,甚至以槍擊案或捷運殺人案來比喻「如果有捷運殺人案,難道就不搭捷運?」、「在路上無緣無故被槍殺,難道還要怪自己不注意?」。這些都過於滑坡且與本案無法類比,本案在狀況上與在路上一瞬間被路人用刀子攻擊這種真的無法反應的狀況不同,身為由路肩準備發起無號誌路口左轉的車輛,是有大把時間與觀察空間可以使用的。 標題這這段話是來自於 The Taiwan Triangle,我認為可以為我的結論做出補足。整起車禍中,「問題」來自於兩件事情:1. 嚴重超速。2. 中央分隔帶開口設置。「問題是可以被解決的」,在分隔帶開口的設置上,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的文章有詳盡的敘述。而「狀況」則是在,作為一個欲啟動穿越路口左轉的車輛,該如何行動才能最大化避免自身發生車禍衝突,我的前一篇車禍分析中,即是在這樣的標準下進行分析與提出結論。 我自身是一個經常維護自己路權的人,但維護路權是基於「對方是可以溝通的對象」才有機會維護,遇到酒駕、超速、危險駕駛的狀況時,問題已經從維護路權轉變為「如何避免衝突」。下面這個美國海軍陸戰隊對於如何對付持刀犯人的影片就是最佳的例子: 社會上是不是認同一個人可以無故持刀或是持槍,這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但是當你實際遇上持刀欲攻擊你的犯人時,這個「狀況」難道自身不做出比平常更為激進的反應嗎?如果今天有捷運殺人案件,你大可不必因噎廢食再也不去搭乘,但如果當你真的遇到,總要趕緊跑離開吧?如果一個隨機槍殺案件是在你有機會反應的情況下發生,難道你不會想辦法避免自己遭受槍擊嗎? 今天這起案件,是無號誌路口的汽車欲發動穿越再左轉,在這樣的情況下,若能夠更加仔細的觀察車流 – 甚至在當時的車流量是有機會等到淨空再穿越的 – 就能避免自身遭遇車禍。我不是說嚴重超速是一個正確的行為,這絕對是錯誤的,我長久以來持續推廣道路安全的文章能夠顯示我從未支持這種行為,然而今天的「狀況」即是已經固定在對方嚴重超速而我方式否有辦法可以增加自身迴避車禍的機會,在這個情況下只說出「只要對方不要超速就不會發生車禍」這種言論才是最不負責認的說法。

  • 回應李克聰:小型車更危險,要不要先禁駛國道? | 大型重機檢核 | 投書

    原文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531/1364366 呂紹榕/汽車駕駛 逢甲大學運輸與物流學系副教授李克聰今在《蘋果日報》刊載有關大型重機之文章,其內容邏輯漏洞百出,容筆者在此針對最大謬誤反駁回應。 李老師在他的文章中提到:「因為大型重機「同車道併駛」,所以大型重機上國道安全仍堪慮,不宜開放」這句話實在是為反對而反對,完全不顧真實數據的狀況。 從觀察小組第三季的報告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行為指標第三季大型重機在國三甲只有 4 輛同車道併駛,佔總交通量 381 輛的 1%,台 64 線只有 5 輛,佔總交通量 451 台的 1%。行為指標三季總計同車道並駛共 16 件,佔全部交通量 0.73%。而從國三甲違規取締統計中可以看到,三季總和大型重機並沒有同車道併駛,小型車則有兩件同車道併駛取締。 我可以理解併駛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就像小型車併駛也很危險。但大型重機幾乎沒有在國道上有同車道並駛的情況,不知道李老師是如何得到「大型重機就安全堪慮很危險,不宜開放」的結論? 另外李老師又提到,「但目前大型重機騎士的交通經驗多數是從普通機車開始,與歐美國家不同,其用路行為常無法與小客車一般,在國道及快速道路行駛自然會形成過多之騎乘風險。」我在這邊可以肯定李老師絕對沒有大型重機駕照或騎過重機,因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上國道的大型重機駕駛需要持有大型重機駕照一年以上「以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我實在無法理解李老師如何推論出「大型重機駕駛行為無法與小客車一般」。 最後,我們更應該注意到李老師是否有給予大型重機過於嚴苛的達標條件。在每季的檢核新聞稿釋出後,總有新聞以大型重機的秩序不良不應上國道來論述,從國發會在 2010 年做的的調查中我們也可以發現,7 成的民眾也認為「少數人不守規矩也會影響交 通安全,所以不應該開放」大型重機上國道,僅有 2 成 6 的民眾認為「不守規矩只是少數人,所以應該開放」。也就是說,許多人對於大型重機的看法即是:即使只有一小部分人違規,全部的大型重機都不應該上國道。 可以,如果要用這麼嚴苛的標準對待大型重機,請以相同的標準對待小型車。根據國三甲違規取締統計,小型車在國三甲三季檢核中總共有 1932 件違規取締 (重機總共 23 件而已),行駛國道超速 20 ~ 40 公里者 78 件 (重機 1 件)、超速 40 ~ 60 公里者 5 件 (重機…

  • 大型重機國道檢核安全指標 參考價值有多少 | 大型重機檢核 | 投書

    呂紹榕/汽車駕駛 統計是一個很棒的東西,透過統計,我們可以從數字的觀點快速的理解事情的狀況。但是錯誤的使用統計,將會讓事實失真,無法真正的看出事情的樣貌。 大型重機國道檢核的安全指標,就是一個誤導的狀況。 先帶大家認識「安全指標」,在這次的大型重機檢核中,安全指標是以死亡與受傷事故件數為評估基礎,算出所謂的死亡與受傷事故件數/百萬延車公里的比率。 放眼全世界,諸如美國、英國、澳洲、乃至於 OECD 成員國對於交通安全的統計,都是將「死亡」與「受傷」分開計算,更有甚者會把「受傷」拆分為「嚴重受傷」與「普通受傷」。只有中華民國交通部是以將「死亡」與「受傷」混合計算,獨步全球。目前的檢核數字將受傷與傷亡混合計算,但據側面了解,其實本次檢核迄今,都是 A2 (受傷)而已,尚未傳出死亡事故。這是交通部的第一個誤導。 第二個誤導是「件數計算」。上述的主流交通統計,都是以「人數」而非「件數」來計算。意思就是會以「死亡人數」以及「受傷人數」來算比率。當車禍發生時,有可能會有載人,單一的車禍事件所造成的人數可能會有所差異,這些都是在考量車禍風險時不得不思考的事情。 更別說各家新聞經常使用了聳動的倍率來描述大型重機,例如「大型重機台64線死傷為小型車10.9倍」。然而參看原始的運輸協會新聞稿中並沒有這個倍率計算,理由在於台灣社會不知道參考的基準何在。 就目前的安全指標狀況與國際水平相比,其實算是相對優秀。英國的機車死傷率是汽車的 20 倍、美國的機車死傷率是汽車 28.5 倍、澳洲的死傷是汽車 40 倍。從美國的資料又可以發現,其機車在高速公路受傷率是 4.5件/百萬延車公里 ,而大型重機檢核到現在國道的受傷率是 2.31件/百萬延車公里,整整低了50%。 最後,當小型車在國三甲已有 7100 萬延車公里交通量時,大型重機只產生了43萬延車公里的交通量,放大到百萬延車公里時必會有所失真,這是在小母體取樣下無法避免的問題。換言之檢核的統計準確度還有改善的空間。 而改善這個資料準確度的方法有兩個,一是改進統計的方式與作法,二是取得更多的交通量。因此,交通部除了應將安全指標的呈現方式改進以外,更應擴大大型重機國道行駛範圍,取得更多的交通流量來改善統計誤差。

  • 公路總局竟在蘇花改演習派機車救援,不荒唐嗎?

    原文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427/1342622 呂紹榕/汽車駕駛 2月5日正式通車的蘇花改蘇澳到東澳段,日前 (4月23, 24日) 在東澳隧道舉行防災演習,從4月24 日的蘇花改防災演習集錦中可以看到,演習模擬一輛巴士在隧道內起火,濃煙瀰漫在隧道內的救援情形。 令人好奇的是,這次的防災演習中,竟然看見兩輛普通重型機車─也就是一般常見的速克達飛馳進入隧道內救援,而且騎乘的救災人員僅穿著反光衣褲與長靴即進入隧道內,沒有配備一般消防人員在火災時常見的氧氣罩與氧氣瓶等裝備。其餘以消防車進入的消防人員則有氧氣罩氧氣瓶等配備。 為什麼令人好奇呢?因為前些日子,公路總局才以「隧道內管道空間衍生噪音集中加成,噪音量大;車輛廢氣集中(一氧化碳及氮化物)汙染物濃度高;夏季壅塞車流衍生隧道內溫度升高。」的理由來回應為什麼機車會禁行蘇花改。 真是荒唐!難道說,真正在隧道內發生火災的時候,隧道內的廢氣濃度不會比一般狀況高?溫度不會比夏季壅塞車流時來的高?噪音不會比一般時候來的大?如果一般時候長隧道內的情況就不能讓機車騎士正常通行了,竟然還在救災情況下讓人員以機車進入長隧道內,不就無異於要讓我們可敬的消防人員自殺嗎? 還是說,其實長隧道根本沒有這麼可怕,一般機車也是可以正常騎乘的,只是我們的公路總局有心的禁止機車進入這樣安全的隧道內呢?

  • 用路人與政府,停止對機車路權的岐視

    原文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420/1338483 呂紹榕/汽車駕駛 不論是昨天「沒禁行機車 『機車族怎走』交警教您看標示」或是「不贊成機車騎快車道 汽駕:汽車視線死角多」的新聞,都可以看出,我國用路人對於機車路權的種種誤解以及岐視。 我國自1999年交通部提出「機車交通管理白皮書」明定以「車種分流」推動交通治理,並以「機車專用道」以及「機車二段轉」作為主要推行方式後,開啟了用路人對於機車路權岐視與誤解的濫觴。 這樣的看似良善的行政舉動,非但沒有降低機車事故率,反而還逐年提升了許多。因為這些政策讓用路人無法學習到正確的安全駕駛概念。以機車二段轉為例,這項規則要求機車在內側車道為禁行機車時,需要「靠右」至欲左轉車道等待後直行完成轉彎。這項規則讓機車用路人錯誤的學習了「左轉靠右」這件事情,帶來的後果就是:迴轉時機車靠右迴轉導致後車撞擊、截斷正常右轉車輛的車道,讓待轉機車與右轉車輛撞擊等問題。 機車專用道則讓許多用路人誤以為,一般道路的快車道為「汽車道」只能行駛汽車,機車只能夠行駛在右側。少部分的駕駛看到車道前有機車,便像「教訓機車」似的貼近或急切行駛於快車道的機車,要他們騎到右邊。再加上禁行機車標示,如台南市許多雙線道馬路都畫上禁行機車,機車只能行駛在最外側的「機車優先道」,殊不知這樣造成機車騎士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我們都知道,路的最外側會有違停、卸貨、並排這樣的狀況,只能夠行駛外側的機車騎士就只能夠默默的承擔這些撞擊的風險。 錯誤的政策讓機車騎士需要在馬路上承擔更多的事故風險。汽車用路人,請想想安全帽下的那位騎士,可能是你的鄰居、朋友、親人,與機車保持更多安全距離,多透過後視鏡觀察車旁的車況;政府官員,是時候該以「車速分流」作為交通政策了,不再強制使用二段轉,塗銷禁行機車,讓全體用路人學會真正的安全駕駛方式。

  • 駕駛人​的質疑:這樣的公路總局,真的沒問題嗎

    原文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416/1335592 呂紹榕 / 汽車駕駛 昨(15)日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說:蘇花改屬於省道,若法令許可,開放機車上路沒什麼不可以。遇到機車就禁止禁止再禁止的公路總局果然馬上跳出來回應,由第四養護工程處交控中心主任陳國正提到:「蘇花改是否開放機車通行必須思考會不會影響救援動線及施救效率?長隧道內機車、大客車、大貨車並行,恐有安全疑慮,要再審慎評估。」 幾天前筆者去信詢問公路總局才剛獲得公路總局回應對於機車禁止通行蘇花改的安全疑慮「我們沒有資料喔,但是我們覺得這對機慢車不好,因此禁行」這樣的回應,今天陳主任就跳出來說「恐有安全安全疑慮,要再審慎評估。」公路總局也太會自打嘴巴了吧。口口聲聲說要「要再審慎評估」實際上只是基於自身的臆測,覺得很危險就把機車禁行蘇花改隧道,這樣的公路總局以及交控中心真的沒有問題嗎? 東澳隧道全面單線道的情況下,何來的車流交織?難道機車駕駛或是汽車駕駛,從平面道路上到了隧道內,就不會一輛汽車接著一樣機車的通行了?在說,東澳隧道使用的 Jet Fan 通風系統,都可以讓公路總局在隧道內辦「通車馬拉松」了,現在回過頭來跟我們說,機車會在裡面窒息,不覺得很奇怪嗎?還是公路總局遇到機車,就連數學都不會算了:以時速 60 公里來算,3400 公尺長的東澳隧道,只需要 200 秒就能通過,這樣能對機車駕駛有什麼樣心靈上或是物理的創傷嗎?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們的公路總局,跟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的主任只會憑空臆測、基於非科學的個人猜想,來禁止機車通行安全道路的權力。

  • 駕駛人的心聲:用「感覺」治交通的交通部

    原文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412/1333189 呂紹榕/汽車駕駛 如果要評論我國哪個行政八部會是以幹話為依據來行政的第一名,我想交通部說第二,沒人敢說第一。 剛剛完工的蘇花改作為省道,因為有個長達3.4公里的隧道,使得公路總局找出各式各樣的理由來高掛各種不同的禁行車種的標誌。 其中禁行機車 (不論是大型重機或是普通重機) 的理由著實有趣,這邊全文節錄給各位看:「隧道內空間與視野具封閉性,考量長隧道空氣品質、噪音、溫度對暴露於外之機車用路人具身心理負面影響,評估長隧道機慢車用路者有其不確定性之行車安全顧慮及管理風險 」,這段話裡面完全沒有任何的實證資料可以佐證,對於機車駕駛行駛在隧道中會有身心上的實際的影響。 沒關係,說不定只是新聞稿沒有空間放下資料。去信給公路總局詢問有沒有資料可以佐證對機車駕駛的身心影響,得到的答案就是「我們沒有資料喔,但是我們覺得這對機慢車不好,因此禁行」。 沒有研究,沒有證據,公路總局憑著「我覺得」就禁止了機車使用安全回家的道路的權利;更別提大型重機不是機慢車,一同被禁行;更別提在花蓮,長達 2.9 公里的中仁隧道沒有禁行任何機車,但多了500公尺的蘇花改就是危險到不行的事情了。 啊,這就是交通部啊!以幹話治國,以「我覺得」來擬定、施行國家政策啊!

  • 交通部應擴大大型重機檢核與試辦範圍 | 大型重機檢核 | 投書

    原文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325/1321958 呂紹榕/汽車駕駛 交通部在今年3月22日說明大型重機「前二季檢核結果顯示大型重機違規和肇事比例仍高於小型車。」、「大型重機檢核這2季沒有達到標準,且沒有進步,因此不擴大試辦,將先維持現況。」等語,在本人看來,實屬荒謬之事。 交通部在行為指標以「單位時間內車種違規比例」來作為指標,實在是荒謬無比。以國三甲 10610 CCTV 9000早上八點到九點為例,大型重機違規3 起,小型車違規19 起,以「佔違規比例」來說,小型車佔86%,而大型重機佔 14%,但用交通部的算法來看,該時段只有12 車次的大型重機,因此大型重機違規比例為25%,小型車有1130車次,因此違規比例只有1.68%。 請注意到,國三甲已經是開放大型重機騎乘的路段,車流量在這個時間點也就 12臺而已了,用單位時間內車種違規比例來算會準確嗎?以這種算法,大型重機連一個行為違規都不能出現,出現了就佔有8%,遠比小型車的1.68%高出5 倍之多。更別說,行為違規事實會因為車種違規比例而降低嗎? 實實在在的事情就是,這個檢測的時間點裡面,小型車違規了19次,明顯就是造成高速公路路面不穩定的元兇,然交通部以車種違規比例來算,當然從數據中看不出這件事情。更別說國三甲在第二季檢核中,大型重機安全指標是0 ─也就是沒有任何傷亡的狀況。 現行檢核中,國三甲的行為抽測車流頂多就十幾臺而已,交通部應該立刻擴大國道試辦範圍,以更多的大型重機車流量來測量大型重機在國道上的行車狀況,而不是一昧的以目前行為抽測車流僅有數十臺的不準確資料來否定大型重機的路權。

  • 【投書】從社團評鑑談起大學校園中的一場誤會 ─ 學生自治

    【投書】從社團評鑑談起大學校園中的一場誤會 ─ 學生自治

    文/呂紹榕(高應大資工系、高應大第十三屆學生議會議長) 何謂學生自治 在周宇修之論文「危機便是轉機—學生自治的凋零與重新開始」中提到,「學者許育典認為學生自治之意涵即是:『學生的學習事務與公共事務  ,應由學生參與及管理,而藉此排除國家或大學違法或不當的干涉』。而依照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是以學生自治團體為一法定的組織。」 同時往昔所認定的校園中教師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已經在大法官第684號解釋下逐漸退去,大學學生應被認同為校園主體之一,也因此,學生應享有自主的決定權,而學生自治,便應建築在此上,令學生得以實現自我。[1] 實情真有如此美好嗎?學生自治 ─ 由學生自主決定、學生自主參與與管理公共事務? 以輔導之名,行干預之實 ─ 課外活動組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因此各大專院校之學務處皆有下設立課外活動組或課外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作為「輔導」學生自治組織以及學生社團的部門。 然而,誤會由此而生。 我們從社團評鑑開始談起。社團評鑑在大學校園之中,被當作是大學校園有限社團資源的一種分配方式,由課外活動組辦理,評審團 (絕大多數為教師,少數學生評審) 藉由社團年度資料評選(如帳冊、活動紀錄冊等) 以及平時成績(如每日簽到) 作為標準,進而評比出社團之成績。而這個成績的高低,則關乎到社團下年度的資源分配,如社團辦公室、學校經費、學生會補助經費的多寡,過低的成績會被勒令停社 ─ 作為篩選無端花用保貴資源社團的方式。 先不論這種社團評鑑對於社團營運的種種弊害,看看以全體學生繳交的學生會費編擬預算,應該向全體學生負責的學生自治團體如學生會、學生議會、或應向各系學生負責的系學會呢? 不好意思,不論學生自治團體願不願意,你都要參加這個由課外組舉辦的社團評鑑。從課外組開始,便將學生自治當作無聲無息。 前面我們提到兩點學生自治的意涵,一、「學生的學習事務與公共事務  ,應由學生參與及管理,而藉此排除國家或大學違法或不當的干涉」二、「學生應享有自主的決定權,而學生自治,便應建築在此上,令學生得以實現自我」。因此我認為,學生會、學生議會、系學會作為一個學生自治團體,理當對其選民 ─ 也就是全體學生或系上學生負責,在評鑑這件事情上面,也應由其選民或系上學生來評比,作為學生自治團體一屆期之評分,如此才能完整體現「由學生參與及管理公共事務」與「學生享有自主的決定權」兩件事情。 除此之外,課外組也會有種心態,認為大學法所說明的「輔導」就是其應該「監督」、「管控」學生自治組織之運作方向。管控學生自治組織的經費使用、指導學生自治組織的活動規劃、插手學生自治事務。 以高應大為例,學生議會三讀通過使用學生會費編列之預算,聘請外包商製作會議逐字稿,被課外活動組承辦人員以「逐字稿等文書編打應由學生幹部自行完成,不宜委外或另支薪資,此舉不符合學生活動參與之精神,擬不同意。」字眼駁回,經投訴教育部以及學務長協調後,才同意學生議會使用該筆經費[2]。對於學生議會以校園民主、學生參與為導向的運作模式加以阻饒,或是不聞不問。而每年一度的學生自治選舉,更是以「關心選舉情況」為理由,多次於選舉投票期間派人進入投票場所收集投票率資訊,企圖影響選舉狀況 (如果發現投票率過低,就要找人來投票)。 對於課外組而言,學生會費的使用,是課外組的責任,應該要監督與管理的物件,而非學生自治團體的責任。學生自治的精神,對於課外組而言並不存在。一個幽靈,特殊權力關係的幽靈,還在大學校園中遊蕩。到了校園行政與事務上,更是如此。 學生參與校園事務的規避技巧 ─ 行政會議 以高應大為例,今次學校透過行政會議修正「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電腦與網路使用收費要點」條文,便沒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相關會議,同時還付帶行政命令「如無繳費者,下學期開始不得使用線上選課系統」。但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審查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前項會議,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以及《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細查之下才發現,整個「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電腦與網路使用收費要點」從訂定之初,便無學生代表參與審議,直到近期向教育部與學校反應,才匆匆在校務會議上撤回行政會議之修正以及撤回附帶的行政命令。 不意外,這是許多行政會議無學生代表之大專院校行政單位都會使用的技巧,透過行政會議無學生代表的漏洞,藉此規避學生代表以及學生之監督或參與審議,在行政會議上修改許多與學生相關的法案,如「圖書館圖書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學生不能建議圖書資源?)、「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要點修正」(學生不能要求修正遴聘標準?)、「學校行事曆草案」、「申請建工校區育賢樓及北、中、南棟空間案」(學生不能討論校園空間規劃?)等等。 那美麗的誤會 ─ 學生自治是否真的存在? 對於課外活動組、對於大學行政單位,「學生自治」四個字僅僅只是供奉在台前的進步象徵,其精神只變成了兩件事情:「學生還是要由大人管理」的特殊權力關係與心態,以及「我需要你再來開會」的學生代表性 (大學法有規定校務會議一定要有學生代表,至於其他的沒有規定的,就請學生做好本份乖乖讀書,不要來插手學校行政事務,謝謝[3])。而文章一開始所提的「學生自主」,在許多學生會與系學會中早已經被團康活動取而代之。 這只是個美麗的誤會,目前絕大多數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團體,從來都沒有過學生自治。 畢竟,「你連決定要不要參加社團評鑑的能力都沒有,還想奢談什麼學生自治?」 參考資料 [1] 周宇修(2007,12月)。危機便是轉機—學生自治的凋零與重新開始。論文發表於政大研究生學會舉辦之「寫吧!(可能)年輕的學術預備軍」政大研究生論文寫作獎助及發表會,台北。 [2] 郭復齊,學生自治?談論大學課外活動組的審查制度,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45704 [3] 在高應大中,表列 14 種會議,有五種重要會議並沒有學生代表,分別是行政會議、校園規劃委員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園發展委員會、空間管理委員會。http://sa.kuas.cc/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