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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北楊記大餛飩違反勞動基準法 – 市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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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8 月 31 還在台北實習的時候,晚餐吃的是台北楊記大餛飩,一碗 70 元還 80 元忘了,餛飩滿大顆的,不過沒有特別好吃 (就是沒有很討厭,可以接受)。我以為這就是一個平淡的,比較新潮體驗的晚餐;如果是這樣的話,說不定這餐就這樣躺在我的腦海中,再也回想不起來了。

直到我要結帳的時候,發現了這張「員工守則」─

楊記大餛飩 - 員工守則
楊記大餛飩 – 員工守則

員工守則

  1. (客人永遠都是對的),本店員工嚴禁與客人發生爭執,並請儘量滿足客人的要求。
  2. 每月月休四天。每星期輪休一天,如要連休,需獲得同事配合,並得老闆娘同意,(但每個月最多只能連休二天,過年除外)。
  3. 過年除夕,初一定為店休,不含於當月之四天公休之中。如遇有超大之颱風,且經老闆娘通知不需上班,則須從當月月休天公休中扣除。
  4. 如果要請事假……

第一點看了還覺得沒什麼,滿足就滿足吧,看到第二點有點不妙,每個月只有休四天,感覺違反勞基法了啊。再往下看,頭冒三條線,「如遇有超大之颱風,且經老闆娘通知不需上班,則須從當月月休天公休中扣除。」。

看完當下只有一個感想: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順手發了一篇 FB 碎嘴,下面有人說打去 1999 或是勞工局比較快。打了 1999 之後說先透過勞動局信箱或是電話會比較快,因為案子還是會轉過去給勞工局。於是回到家之後,發了信給市長信箱 (打自己臉啊,跟剛剛說的完全無關,案件主旨:檢舉「楊記大餛飩」違反勞動基準。

這一過,就過了 26 天。今天收到市府記過來的信,說明了勞動檢查後的狀況,給這件事情一個交代。

以下是市府信件處理的全部信件。

主旨 (Subject) 檢舉「楊記大餛飩」違反勞動基準法
內容 (Content) 地點: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05巷3號之1
店家名稱:楊記大餛飩店家之「店員守則」第二條指出,每月月休4天,每星期輪休一天,如要連休….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一項。
受理日期
(Accepted Date)
105/8/31 23:27
附件
(Attachments)
14199401_1311822832169637_1596924965199185061_n.jpg
關閉案件流程資訊 案件流程資訊(Process)

編號
(No.)
處理機關
(Reply Office)
處理情形
(Status)
預計完成日
(Scheduled Date)
實際完成日
(Finished Date)
1 勞動局(主辦) 處理完成 105/10/12 23:59 105/9/26 10:21
關閉案件回復紀錄 案件回復紀錄(Reply Records)

單位
(Reply Office)
勞動基準科 回復日
(Reply Date)
105/9/8 13:04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8613700號
回復內容
(Content)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東區楊記大餛飩」使員工每月月休4天涉違反勞動法令一案,本局已辦理中,後續辦理結果將另案回復。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覆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賴庭榆聯絡,電話:2931-0027 分機217,並祝您
健康快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單位
(Reply Office)
勞動基準科 回復日
(Reply Date)
105/9/26 10:2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5508600號
回復內容
(Content)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東區楊記大餛飩」每月休4天一案,本局已派員對該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結果發現該事業單位未置備出勤紀錄,尚難確認員工每月之月休日數,惟未依法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一節,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除依法通知改善外,後續將另案函請事業單位陳述意見後依行政法理審酌後辦理。
若您對本次回覆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賴庭榆
聯絡,電話:2931-0027 分機217,並祝您
健康快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連全台最強勞動局都要花上 26 天處理一個小案件,如果換到其他縣市……,只能說辛苦這些勞檢人員了。

下次再來檢舉高雄的看看,對比一下速度會差到多久好了。

 


2019/03/17 更新: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的記錄顯示,這傢伙被罰兩次,序號2是我的檢舉:

序號 主管機關  公告日期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 自然人姓名  違法法規法條  違反法規內容 備註說明
1 台北市 107/09/03 107/07/18 北市勞動字第10760029001號 楊春郎(即東區楊記大餛飩)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雇主未置備勞工工資清冊,或未記入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或工資清冊未保存5年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2 台北市 106/01/26 105/11/21 北市勞動字第10535529800號 楊春郎(即東區楊記大餛飩)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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