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8 月 31 還在台北實習的時候,晚餐吃的是台北楊記大餛飩,一碗 70 元還 80 元忘了,餛飩滿大顆的,不過沒有特別好吃 (就是沒有很討厭,可以接受)。我以為這就是一個平淡的,比較新潮體驗的晚餐;如果是這樣的話,說不定這餐就這樣躺在我的腦海中,再也回想不起來了。
直到我要結帳的時候,發現了這張「員工守則」─
員工守則
- (客人永遠都是對的),本店員工嚴禁與客人發生爭執,並請儘量滿足客人的要求。
- 每月月休四天。每星期輪休一天,如要連休,需獲得同事配合,並得老闆娘同意,(但每個月最多只能連休二天,過年除外)。
- 過年除夕,初一定為店休,不含於當月之四天公休之中。如遇有超大之颱風,且經老闆娘通知不需上班,則須從當月月休天公休中扣除。
- 如果要請事假……
第一點看了還覺得沒什麼,滿足就滿足吧,看到第二點有點不妙,每個月只有休四天,感覺違反勞基法了啊。再往下看,頭冒三條線,「如遇有超大之颱風,且經老闆娘通知不需上班,則須從當月月休天公休中扣除。」。
看完當下只有一個感想: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順手發了一篇 FB 碎嘴,下面有人說打去 1999 或是勞工局比較快。打了 1999 之後說先透過勞動局信箱或是電話會比較快,因為案子還是會轉過去給勞工局。於是回到家之後,發了信給市長信箱 (打自己臉啊,跟剛剛說的完全無關,案件主旨:檢舉「楊記大餛飩」違反勞動基準。
這一過,就過了 26 天。今天收到市府記過來的信,說明了勞動檢查後的狀況,給這件事情一個交代。
以下是市府信件處理的全部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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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資訊(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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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復紀錄(Reply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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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全台最強勞動局都要花上 26 天處理一個小案件,如果換到其他縣市……,只能說辛苦這些勞檢人員了。
下次再來檢舉高雄的看看,對比一下速度會差到多久好了。
2019/03/17 更新:
從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的記錄顯示,這傢伙被罰兩次,序號2是我的檢舉:
序號 | 主管機關 | 公告日期 | 處分日期 | 處分字號 | 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 / 自然人姓名 | 違法法規法條 | 違反法規內容 | 備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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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北市 | 107/09/03 | 107/07/18 | 北市勞動字第10760029001號 | 楊春郎(即東區楊記大餛飩)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
雇主未置備勞工工資清冊,或未記入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或工資清冊未保存5年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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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北市 | 106/01/26 | 105/11/21 | 北市勞動字第10535529800號 | 楊春郎(即東區楊記大餛飩)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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